行业动态
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2024-07-19 07:32  浏览:442
       2023年8月至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现将案件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8月2日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7554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80868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鲁06民初122号,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3年9月19日  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一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

四、如果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024年2月4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

2024年3月5日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2024年5月3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6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未侵犯复制权;

食品伙伴网尊重法院判决,将履行相关判决内容,甄别相关涉案国家标准并停止下载。同时我们会继续依据法律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将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依靠标准来规范,中国的国家标准,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起草,以行政公告形式发布,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推广使用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因此在法庭之外,食品伙伴网将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国家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开和免费传播。

我们希望:

所有国家标准在公告发布的同时附带标准的电子版本;

允许并鼓励企业和个人传播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所有人都是国家标准的利益相关者,希望有更多朋友参与,一起推动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使国家标准更好的规范行业服务行业,推动经济的发展,造福所有人。
       相关证据资料请到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中心动态 下载。

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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